關于“網絡貨運”經營服務 交通運輸部又發布了
9月初,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但是具體落地政策一直沒有出臺,9月27日,交通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建設指南》和《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接入指南》三個指南。
這三份指南中,對于網絡貨運平臺申請資質、上線運營、數據接入做出了明確要求。

一、網絡貨運平臺的線上服務能力
文件中明確了網絡貨運平臺應該具備的線上服務能力要求。
第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
第二,符合國家關于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建議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
第三,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第四,具備文件關于“功能要求”的功能。
二、網絡貨運平臺的功能要求
需要平臺具備:信息發布、線上交易、全程監控、金融支付、咨詢投訴、在線評價、查詢統計、數據調取的功能。
信息發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意味著發布信息、篩選、修改、推送、撤回應該是必要的信息發布功能。
全程監控要求網絡平臺自己或者合作第三方平臺對運輸地點、軌跡、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具備對裝貨、卸貨、結算等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需要注意的的是時間、地點要有實時的對應軌跡數據。
這兩項功能合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會出具能力認定結果。

三、亂開發票將被限制
廣大網絡貨運平臺關注的亂開票問題將被嚴格限制,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確保線上顯示的車輛、駕駛員和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明確不得虛構運輸交易和委托服務。
四、網絡平臺不能隨意壓低司機運價
對于與網絡貨運平臺關系緊密的貨主和司機也有門檻要求和權益保障規定。
貨主方如果是公司,則除了基本信息,還要上傳留存營業執照掃描件;貨主是個人的,就要留存有效證件;如果是零擔貨物運輸,貨主身份要查驗登記。
對于貨車司機,4.5噸及以下貨車不需要登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道路運輸證號、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號;在運輸零擔貨物時,司機要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
指南明確規定: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利用市場壟斷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隨意壓低運價,損害貨車司機權益,并要求合理安排運輸計劃、保障貨車司機合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網絡貨運平臺接入省級監測系統的要求
后續各省將建設自己省的監測系統,已經有監測系統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接入部交互系統;沒有建設的要求到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設并接入部交互系統。
這個系統承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網絡貨運平臺、部交互系統的對接和數據傳輸,并建立與稅務、保險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要求網絡貨運平臺要向系統提供“實時上傳運單、資金流水單、車輛及駕駛員基本信息、駕駛員位置信息”等數據。